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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案件|集诈改非吸,刑期减六年——张某非法集资案

发布时间:2020-09-10  阅读量 :1281

案件详情:

委托人张某于2003年以开展安防设备的开发与安装为经营范围成立J公司,并担任法定代表人。经营期间,J公司以合作投资等名义,与客户签订《合作协议书》、《还款计划书》,吸引社会公众投资。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张某、J公司提起公诉。本案涉及金额达4. 96亿,涉及人数达3434人,是当时广东省涉案金额最大,涉及人数最多的非法集资类案件。

 

律师策略:

一、提交了债权人委员会的信访要点。总结提炼了债权人的意见:该公司不能成为本案的犯罪主体;法人与客户进行“民间借贷”,虽属事实,但绝无欺诈行为;公诉人的发言具有诱导性质;涉案金额和涉案人数的认定存在错误;未进行财产评估;此案执行权归属存在错误。

二、结合相关法律和证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。被告人张某不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,没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;被告人张某发起集资活动时具有真实的集资项目和资金需要,集资款项确实用于融资方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,集资活动所承诺的投资回报大致符合一般商业判断的现实标准,集资款到期后融资方确有积极筹措资金并承担债务的表现,故张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,应当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;且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和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。

三、提交了证人证言等书面材料,参考了多份类案判决书,辩护词等,晓之以情动之以理,充分总结了类案积极结果的要点并提供给审判庭,将开庭前的内务工作做到最佳,处理好自身与委托人家属朋友、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,完成智力的叠加,对法官形成利我影响,为案件结果向好提供了巨大推力。

 

案件结果:

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,判处J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,张某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。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,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经本所律师办案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审后,判决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经重新审理,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,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案件发回重审后,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,公开进行审理,认为被告方的辩解意见,合理有据,本院予以采信,判决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。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再上诉。

 

律师点评:

本案再审期间,众多新闻媒体和公众号都以初审判决作为依据,引用初审法院的裁判观点进行报道。但通过本案及近年来类案的再审判例来看,法院裁判导向已经发生了改变——同时期的案例,如被告人吕伟强集资诈骗案,判处死刑,涉案金额2.6亿余元;被告人孙小明集资诈骗案,判处死刑,涉案金额1466万元,涉及人数28人。上述案例对比本案的涉案金额更小,涉及人数更少,但对被告人最终的裁判比本案更严苛、严重。本案达到了改判和减刑的目的和效果,可以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裁判参考,要具体到个案的细节来判断,准确认定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律。法院裁判应以事实为依据,法律为准绳,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保护人民权益,更要尊重事实,依法裁判,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。